台湾信托业
书籍:中华金融辞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443页(620字)
台湾信托业是由官办到民办逐步发展进来的。1946年5月,台湾银行设立信托部开展信托业务。1949年,原中央信托局移至台湾继续从事信托业务,这两家均为官办信托机构。1959年成立一家官商合办的中华开发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到1970年底,台湾信托机构发展到5家。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台湾经济迅速发展也促进了信托业的发展。由于在经济发展中企业资金不足,台湾当局为了更多地引进外资,同时谋求台湾内资本的形成,1968年3月颁布了《华侨投资设立信托公司的审核原则》和《民间信托投资设立信托公司审核原则》。1970年12月又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设立申请审核原则》。这些法规为民营信托机构建立与发展奠定了基础。1970年就有4家信托投资公司获准成立,1972年亚洲信托投资公司获准成立。
1972年,台湾“财政部”接受国际财务公司的建议修改银行法中有关信托公司的条款,扩大其业务范围。1973年将原有的单位信托法规合并修订为《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规则》,该“规则”共计九章六十条,其中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是:①信托业务,具体包括:普通信托资金、特定信托资金、零存整付信托、退休基金信托、职工储蓄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年金信托。②授信业务,包括:对企业中长期贷款、融资租赁、住宅贷款和一般保证业务。③保管业务。④其他业务,包括:证券投资、一般投资和服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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