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外汇管理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447页(1546字)
台湾当局对外汇买卖、外汇持有、外汇汇率以及外汇供给与需求的干预和控制。1949年以后,台湾外汇管理制度的演变可分为四个阶段:①多元复式汇率制度阶段(1949.6~1958.3)。在这一时期,台湾经济困难重重,通货膨胀严重,物资与外汇都十分短缺。面对这种情况,台湾当局采取了一系列鼓励出口、限制进口的措施,如实行严格的外汇审核、进口预算分配制度,出口创汇全部由当局收购,用汇时需向当局申请购买。这期间的汇率政策,采用多元复式汇率制度,即通过建立“外汇结汇证”制度,对不同的进出口及汇出入款采取差别汇率,如对于一般性出口,可享受最优惠汇率,以鼓励出口,赚取外汇;对于重要物资及民生必需品的进口,则给予低汇率补贴,并优先获得外汇配给。②单一固定汇率制度阶段(1958.4~1978.6)。外汇管制措施实施后,台湾外汇收支和经济形势开始出现好转,通货膨胀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为进一步鼓励出口,稳定物价,促进经济起飞,台湾当局于1958年4月颁布了“改进外汇贸易方案”及相关法令。这项改革方案将以前近十种的复式汇率制度简化为二元汇率(官价汇率与结汇证汇率)。1963年9月,台湾当局正式宣布取消结汇证制度,开始实行钉住美元的单一固定汇率制度,再透过美元换算对其他货币的汇率。1970年12月,台湾开始实施《管理外汇条例》,其主要内容有:一是实施固定汇率制度,汇率由“中央银行”每日挂牌,指定的外汇银行只能按牌价买卖,不能自定汇率;二是实施外汇集中清算制度,指定的外汇银行应依照“中央银行”规定逐日将买进及卖出的外汇种类及数额,列表报告,办理清算,使外汇集中于“中央银行”统筹运用;三是指定少数银行为外汇银行,代理“中央银行”办理外汇收支。新台币对美元的价格由“财政部”会同“中央银行”制定并报请“行政院”核定公布,由“中央银行”公布汇率并挂牌买卖。买入汇率定为1美元兑40元台币,卖出汇率则为40.10元台币。此汇率水准一直维持到1973年2月。在1973年以后一段时期,“中央银行”统筹管制汇率,依据岛内外金融形势决定各个时期的新台币对外币的汇率,减少了厂商在贸易与投资上汇率不确定性的风险,为台湾出口贸易扩张和经济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新台币与美元的比价上升了5%(为38:1)。③机动汇率制度时期(1978.7~1989.3)。1978年7月,台湾当局宣布放弃钉住美元的固定汇率制度,实行机动汇率制度,并把汇率从原来的38:1调整为36:1,新台币对美元再度升值5.26%。同年12月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还删除了官方制订汇率的条款,增加了“中央银行”调节外汇供需和维持市场秩序的条款。为配合机动汇率制度的实施,台湾当局于1979年2月建立了外汇市场——“外汇交易中心”,使机动汇率能根据市场供需状况,随时作温和的调整,以调节国际收支,并发挥“中央银行”有效控制货币供给,提高金融政策的独立性。此后,汇率不再由“财政部”会同“中央银行”制定并报“行政院”核定后公告,而是由外汇市场的供需状况决定。但在这一时期,由于外汇市场尚处于初创阶段,因而对外汇交易方面的限制仍然比较多。④自由浮动汇率阶段(1989.3以后)。台湾“中央银行”于1989年3月27日宣布:自4月3日起取消实行10年之久的机动汇率制度,废止了新台币对美元的加权平均中心汇率,同时废止指定银行买卖外汇的办法,取消对银行间交易的种种限制和银行与顾客交易的限制,实质上是采取了放任自由的浮动汇率制度。目前,台湾“中央银行”对外汇的管理除了仍要求以市场参与者身份买卖外汇,以抑制汇率的不正常波动外,还积极地扩大外汇储备,推动金融业务的国际化,以提升台湾金融机构与生产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