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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证券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452页(325字)

证券市场上依法经营有价证券的承销、自行买卖及中介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商须领取主管机关“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发给的许可执照,并须加入同业公会,否则不得开业。台湾证券商包括证券承销商、证券自营商和证券经纪商。1988年前,证券投资实行严格的分业管理,自营商和经纪商不得兼营。1988年5月《证券商设置标准》公布后,综合证券商的设立打破了经纪和自营的分业限制。按照《证券商设置标准》,承销商和自营商的最低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4亿元,经纪商为2亿元,综合证券商为10亿元。截止1995年底,台湾共有专业证券商217家,兼营证券商32家,融资融券证券商54家。外国证券商在台的分支机构有7家,代表处2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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