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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两改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514页(501字)

20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废除旧的银两、银元并行制度,采取单一银元流通制度。虽然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的《国币条例》规定了银元为本位币,但是流通中仍然使用银两,因而形成了两元并行的双重币制。1932年7月,国民政府确定废两改元的原则。1933年3月1日,财政部发布《废两改元令》,先从上海实施,规定银本位币1元等于上海规元7钱1分5厘的兑换比价,3月1日前按银两计算的债权债务,一律按此比价折为银元支付,不得再使用银两。1933年 4月5日和6日,政府先后发布废两改元的布告和训令,规定从4月6日起,全国所有公私款项之收付,订立契约票据及一切交易,一律改用银元,不得再用银两,否则在法律上无效。为了实现废两改元,政府还采取了以下措施:第一,公布《银本位币铸造条例》,规定“银本位币”定名曰元,总重26.6971克,银88%,铜12%,即含纯银23.493448克,由中央造币厂统一铸造。第二,委托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代为兑换银币。第三,对各行庄宝银进行登记及兑换。第四,撤销炉房及公估局。“废两改元”使货币单位单一化,有利于生产、流通和人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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