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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法定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592页(407字)

货币名目论的一种代表学说。该学说认为货币是法制的产物,是国家政权的创造物。货币价值并不由其所含金属价值决定,货币的购买力和支付能力同币材无关,而是由国家的法律和行政力量所规定。只要获得国家法律和行政力量的支持,任何没有价值的东西都可以充当货币,进而认为商品价格的变动,原因在商品方面,而不在货币方面。18世纪,英国的N·巴本、C·孟德斯鸠、J·斯图亚特等就曾主张国家可赋予货币以名目价值。如巴本提出货币是国家创造的,其价值是由国家权威规定的。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垄断的形成,德国新历史学派经济学家G.F·克纳普在其《货币国定理论》一书中提出,货币是法制的创造物,是票券的支付手段。他认为国家是无上的权威,法律是万能的主宰,国家可以制定法律,自由地选择支付手段和支付手段的名称。克纳普是一个十足的货币法定学说者,一般认为他的着作《货币国定理论》是货币国定说的代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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