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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

书籍:中华金融辞库 更新时间:2018-09-27 09:48:5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570页(381字)

国民政府崩溃前夕颁布的财经紧急法令。

1948年8月19日公布。其要旨是:自即日起,以金圆为本位币,发行金圆券,限期收兑已发行之法币及东北流通券;限期收兑人民所有黄金、白银、银币及外国币券,逾期任何人不得持有;限期登记管理本国人民存放国外之外汇资产,违者予以制裁;整理财政,加强管制经济,限制物价。其中金圆券发行办法规定:以金圆为本位币,由中央银行发行金圆券,以前发行的法币以300万元折合金圆1圆,东北流通券以30万元折合金圆一圆。人民所有金银外币处理办法规定:黄金每市两兑给金圆券200圆,白银每市两兑给金圆券3圆,银币每元兑给金圆券2圆,美金每元兑给金圆券4圆。

外汇资产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人民存放国外的外汇资产应予登记,其存款及外币均应原币移存于中央银行或其委托之银行,违反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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