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西人民出版社《简明农业经济辞典》第45页(743字)

农业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是农业中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它是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通过没收官僚资本主义农场和国家投资垦荒建立起来的。

我国农业中的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主要有两种类型:(1)直接进行农业生产的国营农、林、牧、渔场等。(2)为集体所有制农业和全民所有制农业服务的各种农业企业和农业事业机构,如国营拖拉机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农机服务公司等。

农业中的全民所有制同集体所有制比较,是一种公有化程度较高的所有制形式。它的生产资料和产品是全体劳动人民的财产,由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来占有和支配。农业中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有以下特点:(1)生产和经营活动,必须服从全体人民的需要,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进行;(2)职工实行按劳分配,同工同酬,他们的劳动报酬一般只取决于其劳动量的多少。而不取决于生产条件的差别;(3)实行经济核算制,每一个农业企业都是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并对企业的盈亏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责任;(4)产品属全民所有,应按国家下达的计划和政策规定,上缴或销售,创造的纯收入也应按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上缴或留用。

现阶段,我国全民所有制经济在农业中所占的比重虽然很小,但是它在建立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大农业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国营农场拥有较多较先进的物质技术装备,科学技术力量比较强,管理水平比较高,因而能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合理地使用土地和劳力,有效的发挥机械效能,提高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在农业现代化的建设中起着示范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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