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户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3页(376字)

①古代隶属官府的贱民。

南朝至唐时,常以罪犯及其家属、战俘等没入官府,隶属诸司,不属州县,专立户籍管辖,故称。官户于本司分番服杂役,一年三番,每番一月,因又称番户。其地位类似部曲,比良人低一等,比奴婢高一等。《唐六典·尚书刑部·都官郎中》: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官户须当色(即同类)而婚,不得与其他等级者通婚,其子女袭为官户。②宋代指品官之家。

从正一品至从九品助教,包括无品级的武进尉等皆在其列。出钱或纳粟买官需正七品以上,方算官户。

享有政治、经济特权,如中高级官员子弟可荫补入仕,各级官员皆有俸禄,可免除大部分差役,一度还免科配。触犯刑法时,有议、请、减、赎之权等。但官户不得在所任州县置田产,不得承买、租佃官田,禁止经营场务、河渡、坑冶,禁办手工纺织业,禁止向官仓出粜私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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