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5页(348字)

又称驱口。

辽、金、元时对奴隶的称谓。成家之驱称驱户。

契丹、女真、蒙古奴隶主贵族常以战争掳掠人口为奴供驱使,故称驱。元徐元瑞《吏学指南》:“驱口谓俘获躯使之人。”后遂为男女奴婢的通称。明陶宗仪《辍耕录·奴婢》:“获男曰奴,女曰婢,总曰驱口”。驱一名最早见于辽代,辽碑中已有买卖驱的记载。金代驱口属贱民,为主人私产,可随意买卖。

大定末,始有禁止买卖驱口的法令。

金制,驱相互婚配,须经主人承允。与良人为婚,还须“房亲及村老给据”。元代驱口地位与金基本相同,为使长(驱口占有者)的财产,可以任意转卖。

驱口所生子女仍为驱,称家生驱口,或家生孩儿。使长无故杀驱,法律处罚极轻。杀有罪驱口,使长无罪。

驱口通过赎身才能脱离奴隶身分,但一般仍与使长保持依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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