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班匠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7页(283字)

明时籍隶各行省,轮班到京师服役的工匠。

洪武十九年(1386)规定,凡各地编入匠籍工匠,由地方官编组,分若干班,轮流到京师工部附设工场服役。大致每隔两年一次,每次三个月,因称轮班。二十六年,改为五年、四年、三年、二年、一年一次五种轮班法。

景泰五年(1454),全国匠班划一为四年一班。轮班匠为无偿劳役,连往返京师费用亦自筹。不赴役或未满役私回者治罪。

最初可免全家科差,后只能免二丁或一丁。成化二十一年(1485)始行以银代役,南匠出银九钱,北匠出银六钱。

嘉靖四十一年(1562)规定一律以银代役,每年纳匠班银四钱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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