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商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9页(228字)

清鸦片战争前,在广州为外商作担保的行商。

乾隆十年(1745),清廷将保甲制度推行于行商。行与行互保,同行倒闭,各行商分摊清偿债务。行商保外商,外商生事或拖欠税款,由保商负责。后保商制度修订、补充,形成监督外商的保证系统。

各行商保所属通事,通事保雇买办,买办保雇小工,层递钳制,以官制商,以商制夷。保商初由官府指定,或行商轮充,后又许外商自行选任。外商不满保商制度,常以种种借口反对。《南京条约》签订后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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