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60页(314字)

官名。

秦代遣丞相史分刺(侦查)诸州,因而得名,西汉元封五年(前106)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分遣刺史巡行地方,故亦称“部刺史”,秩六百石;掌奉诏督察并奏劾郡国二千石长吏、诸侯王及强宗豪右不法之事;绥和元年(前8)改州牧,居郡守上,为一州军政首脑,秩二千石;哀帝建平二年(前5)复旧称,元寿二年(前1)又改州牧。东汉光武帝建武十八年(42)复旧称;灵帝时改州牧。

三国、两晋、北朝各国仍于诸州设刺史,多以都督兼任。隋、唐时,为一州行政长官。炀帝与唐玄宗曾改州为郡,改刺史为太守,旋复旧称。唐中叶以后,地位渐降。

至宋,仅为虚衔。金沿置,掌同府尹,兼治州事。

元、明不置。清代以为知州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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