札鲁忽赤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79页(402字)

“忽”又作“火”、“花”。

官名。蒙古语,意为“断事官”。其长称“也可札鲁忽赤”,意为“大断事官”。

铁木真(成吉思汗)为部落首领时设置,掌审问斗殴、盗贼之事。

蒙古建国后,与万户并列,除治政刑,还担负分配领民,记录法令,会决庶务等,兼作大汗耳目,任用者不过一二亲贵重臣。分地的诸王、功臣也设断事官,治理分地之民。

断事官地位高,权力大,有专杀之权。大断事官相当于丞相。

入元,政归中书省,大断事官权力缩小。断事官机构改成大宗正府,设札鲁忽赤约四十人,秩为正三品,掌诸亲贵投下蒙古、色目人案犯,亦治汉人、南人刑狱。中书省之断事官掌刑狱,理钱谷。枢密院之断事官掌军府狱讼。

后将汉人刑名归刑部、州县刑名归有司,札鲁花赤专掌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有关之刑案。后金努尔哈赤时,也设断事官十名,称“札尔固齐”,汉译“都堂”,由梅勒额真以上八旗长官兼任,掌诉讼案件之审断,后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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