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留养亲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08页(275字)

亦称“权留养亲”。

古代司法制度。被判处徒以上刑的人,如家有八十岁以上老人及笃疾需要侍养,而家中又无其他成年人时,可免予执行原判,留下侍养老疾。唐规定,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犯流罪者,即使是五流及十恶,亦可权留养亲(会赦犹流者不在此限)。一旦家中有了成年人或被侍养的人死去一年之后,仍按原判流配。犯徒罪者,用决杖之法易罚,即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一等加二十,免服劳役。

明清规定,犯死罪非常赦不原者,以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