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60页(311字)

古代对茶所征之税。

唐建中四年(783),度支侍郎赵赞议征竹木茶漆税,税率十分之一。不久停止。

贞元九年(793),复征。大和九年(835),始榷茶,旋又改征税。武宗以后,茶税不断增加,茶利渐重。北宋天圣元年(1023),允茶商直接向茶户买茶至官场纳税。嘉祐时,废止茶专卖,向茶户征租,向茶商征税,但自此官府茶利收入大减。崇宁初,复行榷茶,四年(1105)改为抽税。元初行茶引法。

至元十七年(1280),始征茶税,不问产茶与否,一概摊派茶税。二十年,复引法。明时,向茶户征实物税,江南三十取一,川陕十取一,其余由政府收购,由茶商运销,清沿明法,税率略有变动,有的省有附加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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