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刑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260页(271字)

明代刑事条例汇编。

弘治五年(1492)因前朝条例纷繁,法司问刑多有轻重失宜,刑部尚书彭韶等应鸿胪少卿李鐩请,删定《问刑条例》,十三年(1500)书成。凡二百九十七条,与律并行。嘉靖二十八年(1549)重修为二百四十九条。三十四年因尚书何鳌言,增入九事。

万历十三年(1585)刑部尚书舒化等辑入嘉靖三十四年以后诏令及宗藩军政条例、捕盗条格、漕运议单与刑名相关者,总三百八十二条,附入《大明律》,其中名例律九十一条,吏律三十一条,户律六十九条,礼律九条,兵律五十一条,刑律一百二十三条,工律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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