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改革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45页(1051字)

工资制度是有关工资支付的原则、形式、办法和规定的总称。

我国原有的工资制度是1956年确立的,它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起过积极作用。我国的工资制度,从根本上说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按劳分配”的具体形式,这同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的工资作为劳动力的价值的价格表现,是有本质区别的。但是过去我国工资管理体制上的过分集中,工资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弊端,严重阻碍劳动积极性的发挥,不利于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也就是说,原有工资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工资改革的原则,《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有明确规定。

简言之,今后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挂起钩来。在企业内部,要扩大工资差距,拉开档次,以充分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充分体现各种不同劳动之间的差别。

当前尤其要改变脑力劳动报酬偏低的情况。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原则是使职工工资同本人肩负的责任和业绩密切联系起来。

我国企业工资制度的改革,分两个层次进行。一是国家与企业工资分配关系的改革。(1)除城市公用事业和少数国防工业外,从1985年起,国家不再统一安排和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工资,而是控制企业的工资总额,实行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由于反映各企业经济效益的关键指标不同,实行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也不同,主要有工资总额同实物量挂钩,同产值挂钩,同上缴税利挂钩。

(2)国家通过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对企业工资分配和个人工资进行间接控制。二是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1985年以后,企业内部的工资形式和工资制度,由企业自己决定。

企业职工个人的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劳动贡献挂钩。

其方向是建立各种形式的“弹性工资制”,实质是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和本人实际提供的有效劳动而浮动。目前的具体形式主要有:(1)工资等级制度加奖金;(2)岗位工资制;(3)工人技术职称工资制;(4)结构工资制;(5)浮动工资制和一条浮动工资制。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从1985年起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度。这种结构工资,一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令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我国的工资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分配领域必存在的问题很多,有些还相当严重。平均主义的分配现象尚未完全克服,在有些地方、部门和领域中甚至还有所滋长。此外,还出现了收入过分悬殊的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因此,今后工资改革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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