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151页(659字)

所谓功能,就是一事物对整体或社会所起的作用。

该学派认为社会的一切现象、物质设备、礼仪风俗、宗教、法律、观念等都必定为该社会完成着某种功能,通过分析一事物的社会功能,可进而认识这一现象的本质。功能主义植根于19世纪初期的有机论。孔德和斯实塞最先提出了功能主义的基本思想:社会在许多方面都与生物相类似。杜尔凯姆以功能思想指导经验研究,其功能概念也停留在与生物体的类比上。

1922年,林诺斯基的《西太平洋的探险队》和拉德克里夫-布朗《安达曼岛人》的发表,标志着功能主义学派理论的问世。布朗同杜尔凯姆一样主张功能是部分为整体的整合性所起的作用,同时布朗还主张对社会进行“社会结构”的分析,即研究社会中一事物的功能如何促进社会一体化,人们把布朗的理论又称为“结构-功能说”。

马林诺斯基则冲破了与生物类比的狭义的功能观,提出功能就是起到满足需要的作用,这种需求可以是人的生理需求,也可以是社会组织的需求和文化符号系统的需求。根据这种观点,社会现象或文化现象都可以看作是为了满足人类各种需要而存在的。人为了满足衣、吃、住的生理需要,采取各种手段,建立各种组织和制度,这些制度的总和构成了文化。因此某种文化现象存在的原因就在于它的功能。功能主义的缺点在于把事物的功能作为事物产生的原因和目的,以为“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结果常常显得牵强附会。但功能主义强调从整体的观点研究社会现象,具有一定的合理意义。

它影响并发展为现代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成为社会学中历史最长的重要的理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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