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主专政国家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191页(592字)

适合于奴隶主占有制经济基础的一种上层建筑。

它是奴隶主阶级凭借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机关,镇压奴隶阶级的反抗,使之服从于本阶级利益的阶级压迫的工具。在奴隶社会,开始出现了国家,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组织宣告瓦解。奴隶主为了维护统治,镇压奴隶的反抗,设立了军队、法庭等暴力机构,奴隶主阶级专政国家就正式诞生了。

奴隶主专政国家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专制国家,由君主独裁,奴隶、自由民都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如古代东方许多国家和罗帝国。一种是民主制国家,政权掌握在由贵族组成的或由全体享有全部公民权的人组成的人民大会手里,如古希腊的城邦,古罗马共和国。但是,奴隶是没有任何政治权利的。

因此,不论什么形式,它都是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正如列宁指出的管理形式确实极不相同,但本质只有一个:“奴隶没有任何权利,始终是被压迫阶级,不算人。”(《列宁选集》第4卷第49-50页)。

一切奴隶主专政国家都有两个主要职能:一是对内依靠它的军队、监狱和一套政治机构来管理奴隶,镇压奴隶和其他劳动人民的反抗,维护奴隶主剥削制度,巩固和发展奴隶制的经济基础;二是对外为奴隶主阶级进行掠夺奴隶和扩张领土的战争,并防御外敌的侵犯,以保护奴隶主阶级的经济利益和特权地位。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