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民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227页(604字)

奴隶社会中除奴隶外享有不同程度的财产权与政治权的所有居民。

其中包括奴隶主、高利贷者、大商人、独立经营的农民、小手工业者、小商人等。自由民的根本特征是享有公民权与财产权。它可分为上层和下层,即贵族与平民两部分。奴隶主、高利贷者、宗教祭司等构成自由民的上层,即贵族。他们不仅拥有大量的地产和其它财产,而且享有各种政治特权;他们不仅残酷剥削压迫奴隶,而且也压迫剥削各种小生产者和小商人。他们是奴隶社会的统治阶级,由原始社会末期掌握了氏族权力的酋长和军事首领以及一些富有的个体家庭转化而来。

自由民中一切不享有政治经济特权的居民构成自由民的下层即平民,主要包括独立经营的个体农民、手工业者、小商人等。他们不同于奴隶,享有人身自由,一般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并依靠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其中极少数比较富裕的也能占有和使用少量奴隶。

他们虽然也属于自由民,但不能参加国家政权,管理国家大事。在经济上,也受奴隶主、高利贷者、大商人的盘剥与压榨,不仅要给奴隶主国家缴纳各种苛绢杂税,还要服兵役和各种劳役。所以生活极不稳定,往往贫困破产沦为奴隶和无业游民。平民,是由原始氏族公社使用公社份地进行农业生产的个体家庭和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的个体手工业工匠转化而来的。

在自由民内部,上层的奴隶主阶级与下层的平民之间的矛盾和斗争非常激烈。在奴隶反对奴隶主的武装起义中,平民是奴隶的重要同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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