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缘家庭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240页(602字)

由血缘婚而产生的家庭。

家庭发展的第一种形式,群婚制的最初阶段,产生于蒙昧时代低级阶段的后期。这个时期,出现了以性别和年龄为基础的自然分工。

年龄相近的人们经常在一起劳动,他们的性生活也逐渐分离开来,于是人们的两性关系便从杂乱性交状态逐渐过渡到血缘婚并形成血缘家庭。这种家庭的主要特点是按辈数划分婚姻集团的范围,即在两性关系中出现了第一个限制——不同辈分的人们之间不准通婚,把性生活的范围限制在同辈男女之间。

由于这种婚姻家庭形式大体上排除了亲子之间的通婚关系,在人类婚姻家庭史上无疑是一大进步。另一方面,这种血亲婚配,对人种数量和质量仍有极为不良的后果。近代人类学、考古学、民族学发现,在一些民族中仍然存在血缘婚的遗迹。例如,我国有的少数民族的某些亲属称谓习俗就是由血缘家庭的亲属称谓遗留下来的。

在云南省纳西族的亲属称谓中,母亲和舅母不分,都称为“爱梅”;父亲和舅父不分,都称为“阿乌”。在我国流传下来的远古神话传说中反映出从前曾经存在过血缘家庭。许多民族中都流传着伏羲女娲的故事,说他们俩既是兄妹又是夫妻。流传在苗族瑶族地区的说法大致是:从前,有一次大地上发大水,其他人都死光了,只剩下伏羲和女娲兄妹二人,哥哥和妹妹成了夫妻,生出后代,使大地上的人类得以繁衍。

如果不是远古时代有过一个血缘家庭阶段,就无从产生出那么多、那么广泛流传的兄妹通婚的神话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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