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问题的争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244页(1185字)

这场争论是在1958年中国农村建立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组织之后展开的。

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使农业生产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新的生产方式是否适应并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就成为理论界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当时许多人认为:农村人民公社的出现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全国解放后,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改变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当个体的小农经济转变为农业合作化的集体经济之后,生产力得到很大发展。

随着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农业合作社已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只有把工、农、商、学、兵结合为一体,集中更多的人力物力通盘规划,统一领导,才能推动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只有人民公社化才能解决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不相适应所带来的种种矛盾,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然而有些人在对人民公社产生的必然性作论证时,却忽略了这种新出现的生产方式自身还需要不断完善、稳定、巩固,忽略了它与生产力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或不适应之处。他们往往只讲人民公社的“共产主义成分”,很少讲它还是集体所有制的一种管理形式;只讲其“劳动大协作”、“生活集体化”,不讲生产劳动、群众生活的客观需要和客观条件;甚至认为经过人民公社就可以很快地由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

(参见《红旗》1958年第6期和《学习导报》1958年第10期)。对此,有人提出了不同看法。

认为:我国的人民公社,为从集体所有制到全民所有制的过渡,从社会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创造了最好形式。但是,在建立了人民公社以后,不能不顾生产力的发展程度,来迅速完成从集体所有制到全民所有制的过渡,甚至可以迅速完成从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

显然,这样的想法是违反客观的经济规律的。高度发展的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物质基础。没有高度发展的生产力,不具备不可少的客观条件,企图仅仅根据劳动人民的“共产主义觉悟”来提早实现共产主义,那是没有科学根据的。(参见《哲学社会科学动态》1959年第1期)。

中国共产党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也指出:现阶段的人民公社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要经过一段相当的时间;从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需要经过更长得多的时间。实现这两个过渡,必须以一定程度的生产力发展为基础。我们不能陷入革命空想。这些文章和文件的公开发表,对纠正当时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的“左”倾错误起了一定作用。

然而当时争论的双方谁也没有彻底摆脱“左”的思想影响,对人民公社都持肯定态度。直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们才较一致地认识到办人民公社这种用不断变革(脱离实际的变革)生产关系来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办法是行不通的。它不仅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相反却是阻碍生产力进步的。并且在实际上取消了人民公社制度,代之以家庭联产承包制等多种符合生产力状况的生产形式,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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