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儿童权益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262页(758字)

妇女和儿童在家庭和社会中应享有的权利与利益。

妇女儿童的权益在不同社会条件下是不同的。在原始社会,妇女儿童的权益被视为社会的自然职责,由习俗予以规定和实施。

进入私有制社会以后,随着妇女社会地位的下降,妇女的权益不仅没有保障,而且在社会和家庭中受到损害。妇女最基本的权益是在家庭和社会中同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与地位,如财产占有、劳动就业、分配与消费等。经济上平等是男女平等的基础,妇女在经济上有了权利,才能有其他方向,如参政、社会管理、劳动保护、文化教育、婚姻自由等方面的权益。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为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创造了条件。

法律明确规定,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同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经济上有劳动(工作)权,财产继承与处理权,同工同酬权、婚姻上有自主权;政治上有选举与被选举权及其他社会活动权;妇女在怀孕期间和妊娠后一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由法院依法办理。

我国政府还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作了若干特殊规定,采取了许多具体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女工劳动保护的报告》中,对妇女生育期间的待遇,妇女“四期”(月经期、怀孕期、产褥期、哺乳期)的保护等都作了明确的具体规定。在儿童权益保障方面,我国政府也作出法律规定,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禁止溺婴和其他损害儿童的行为,禁止童工,非婚子女、养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继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无父母的儿童,其亲属或社会有抚养的义务;子女继承父母财产权等等。这些规定体现了社会对儿童的关心爱护,使儿童得以健康成长。

在社会主义时期,虽然妇女儿童合法权利得到保障,但是由于经济与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还有许多问题,在实际生活中还要作长期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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