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环境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289页(599字)

与自然环境相对应的范畴,是社会各方面条件、因素的总称。

在近代,一些思想家从人和环境的关系研究社会发展,但往往得出不正确的结论。法国启蒙主义思想家孟德斯鸠试图寻找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却成了地理环境决定论者,认为气候、土壤等自然环境是决定人们思想、行为的最终力量。

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提出“人是环境的产物”的论点。他认为,人在社会中生活,总是受到周围社会环境的影响,不同的环境造成了人与人的差异。

爱尔维修对环境的理解很广泛,但把政治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看成是这些因素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东西。他进一步解释说明智的法律取决于天才,即所谓“公民的美德靠的是法律的完善,法律的完善靠的是人类理性的进步。”这就陷入了:人是环境的产物,而环境又由人的理性所支配的循环论中。克思指出:“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有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总和,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在历史上形成的关系,都遇到有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尽管一方面这些生产力、资金和环境为新的一代所改变,但另一方面,它们也预先规定新的一代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由此可见,这种观点表明: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3页)。

这一论述,不仅科学地规定了社会环境所包括的内容,而且正确地回答了人和社会环境的相互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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