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规律的形成和实现机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292页(935字)
揭示社会规律作用方式和作用过程的范畴。
社会规律有不同于自然规律的特点。自然规律是盲目的自然力量相互作用的产物,它的形成和实现无需人的参与。
人对自然规律的利用,也是依据自然力量本身的性质,使它们相互作用,互相影响。社会是人的领域,是人的活动的产物,因此社会规律形成于人们有意识的活动之中,并通过人的活动显示其自身的存在,实现自己的作用。
要了解社会规律的形成和实现机制,不能离开人的活动。社会规律不等于人的活动,它是在人的活动之中形成的不以人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必然趋势。例如,商品交换的价值规律,就是在许多个人活动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客观联系;参加商品交换的每一个人的自觉意图和预期目的不但不能支配这种客观联系,反而要受这种联系的强制的支配。尽管社会历史是由人的自觉活动构成的,但这并不能改变历史进程受客观规律支配这一事实。
首先,人的活动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和自然环境下进行的,社会关系和自然环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人的活动固然有预期目的,但这种目的并非主观自生,归根结底它要受客观的首先是经济的制约。其次,无数个有目的、有意志、有激情的利益主体按自己的愿望进行活动,形成无数相互交错的力量。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一个人的制约。
最终的结果从许多单个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形成人们没有希望过的结果,从而使社会历史沿着“总的平均数”或“合力”的方向发展。作为历史发展客观的必然趋势,就是在人的活动相互作用的整体中、在“总的平均数”或“合力”的作用中表现出来的。社会规律是通过人们的自觉活动来实现的。社会规律不以人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只是指人不能实现违背客观规律的目的,不是否认人作为主体的能动性(包括人的选择作用)在实现社会规律中巨大的、不可缺少的作用。由于社会生活是错综复杂的,其中交织着本质的联系和非本质的联系、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矛盾,以及人的选择可能符合客观规律,也可能偏离甚至违背客观规律的矛盾,从而使社会规律的实现方式多种多样,呈现出一个复杂的曲折的过程。总之,社会规律是在客观条件和主体的统一中形成和发生作用的。
了解和把握这一特点,有助于人们深刻认识和正确运用社会规律,增强主体活动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