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302页(1311字)

规定社会主义社会性质、并推动该社会向前发展的社会矛盾。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毛泽东着作选读》下册,第767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8月出版)这是毛泽东在1957年2月《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概括出来的,是毛泽东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贡献。

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这种基本矛盾是非对抗性矛盾,一般往往表现为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人民内部矛盾。

在资产阶级作为一个剥削阶级被消灭之后,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基本结束,但由于旧的剥削阶级残余的存在,新的剥削分子的滋生;再加上国外敌视我国势力的存在,因此,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不过,这种阶级斗争已不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表现。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集中表现为生产的社会化和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表现为剧烈的对抗和冲突,表现为剧烈的阶级斗争;这种矛盾是根本利益冲突的对抗性矛盾,不可能由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来解决,只有经过社会主义革命,把资本主义私有制改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才能予以解决。

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是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同我国当前多层次生产力是相适应的,但在公有制内部、公有制和公有制之间,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之间,以及生产、消费、流通和分配之间也都存在非对抗性矛盾,需要研究解决。

总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它是和生产力相适应的,但又很不完善,同生产力的发展又是相矛盾的。

除了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这种又相适应又相矛盾之外,还有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又相适应又相矛盾: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法律,以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相适应的;但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存在,国家机关中某些官僚主义作风的存在,国家制度中某些环节上缺陷的存在,又是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相矛盾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在矛盾的不断出现和不断解决中,逐步地向前发展的。

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制度是有着巨大优越性的,但社会主义的体制、运行机制和经营管理方式,都有一个由新变旧、又由旧变新的过程常需要不断地进行改革。

由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来解决。所以社会主义改革是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根本途径,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依靠人民群众,自觉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理论,按照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规律和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发展规律,坚持社会主义的方向,及时地改革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同生产力不相适应的部分、环节和因素,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断地发挥出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逐步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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