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402页(1015字)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它一般表现为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程序创制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则、规定、决议、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赋予某些已存在的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判例、惯例等以法律效力的社会规范。法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性质和发展变化是由产生它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发展变化所决定的。同时,它也受社会政治观、道德观、风俗习惯、历史传统及阶级力量对比和国际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但法不是消极被动地反映经济基础,而是积极能动地作用于经济基础,并通过经济基础作用于生产力,对社会进步具有促进或阻碍的作用。

统治阶级以法的形式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使一些重要的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强制性质。“法”在世界各国语源上都兼有“公平”、“正直”、“正义”等含义,但这并不能抹煞法的阶级性。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统治阶级将自己的利益通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用国家的强制手段维护它,因此法体现着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在根本利益上的对立和冲突,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法并不伴随人类社会的始终,它将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结束自己的历史使命。

西方法学界对法提出过许多不同的解释,形成了众多的流派,例如主张把法的本质归结为神的意志的神学派;主张把法归结为自己正义或人类理性的自然法学派;主张法是“民族精神”这种独立自在之物的产物的历史法学派;不主张研究法哲学及伦理思想而只研究命令与服从的分析法学派;主张法是永恒正义,与现实生活无关,只研究“法的外壳”的规范法学派以及社会法学派和实用主义法学派等等。

它们的共同点是把法说成是永恒存在的社会现象,是与人类共始终的,它们没有揭示出法的阶级本质,宣扬法是为整个社会的利益服务的,而不是统治阶级镇压、专政,以维护其根本利益的工具。

历史上有两类性质根本不同的法:(1)剥削阶级的法。从社会形态上看,它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和资本主义法。

它们的共同特征是代表、维护和巩固剥削阶级的利益,统治和压迫广大劳动人民。(2)社会主义的法。

它是保护人民,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推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镇压敌人,惩罚犯罪,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它与剥削阶级的法的根本区别在于,它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它维护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