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493页(476字)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实行的一种企业经营责任制。

实行租赁制,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并未改变,但经营权则完全由承租人行使。其具体做法一般是由企业的所有者(出租人)采取招标的方式和承租人签订合同来进行的。出租者将企业资产交给承租者经营,承租者必须以一定数量的个人财产做为抵押,由公证处进行财产登记,必须交纳租金。

交纳租金后的利润,在企业和租赁者之间按比例分配。

我国自1984年以来,约有数千家小型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实行了各种形式(个人租赁、合伙租赁、全员租赁、企业租赁等)的租赁制。其有益作用主要是:它较好地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而增强了企业的活力;承租者的责、权、利十分明确,有利于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可以使企业承租人关心和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租赁者为了在合同有效期间完成承租指标分享更多利润,往往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企业发展缺乏长远打算。此外,租赁制的适用范围有限,它只适于小型企业,而不适于大中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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