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利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180页(276字)

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施工企业的计划利润。

国家规定、法定利润的提取比例为建筑安装工程预算成本的25%。属于施工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实行独立核算的构件厂、木材厂、机修厂、运输队等,如果他们的产品或劳务价格是按预算定额取费标准确定,没有包括法定利润的,可收取法定利润。

不实行独立核算,不按预算结算的内包企业,不得收取法定利润。

过去,计取法定利润的基数是“工程预算成本”。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1985)352号文件,将法定利润的计算基数,由工程预算成本改为按“直接费”加“间接费”(或“人工费”)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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