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工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366页(645字)

社会主义国家的招工制度,是整个劳动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指社会主义企业、事业和机关招收新职工的政策、办法和有关规定的总称。

社会主义国家的招工制度,既要保障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和权利,又要保证招工质量,有利于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的需要。

国务院于1986年7月12日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是对原有“统包统配”和“固定用工制”的重要改革。该规定指出,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并且实行劳动合同制。

企业招用工人的基本条件是: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应当招收女工。

实行新的招工规定后,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也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招工办法。

按照这一暂行规定,企业招工工作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审批下达招工计划,执行招工政策,确定招工地区,审查招工简章,对招工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与招收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规定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原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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