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368页(645字)

保障企业职工在待业期间基本生活需要的专用资金。

根据国务院1986年7月12日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是:企业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缴纳所得税前列支);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由银行按国家规定支付的利息;地方财政补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所在市、县主管职工待业救济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

职工待业基金的开支项目是:(1)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待遇救济金;(2)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3)宣告破产的企业离休、退休职工,以及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而又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职工的离休、退休金;(4)企业辞退的职工和终止合同的工人,在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5)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6)扶持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7)待业职工和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费。

如果待业职工已经重新就业,其中包括从事个体劳动,或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有关部门介绍就业的,以及在待业期间受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停止享受待业救济待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