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减职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369页(404字)

有两种含义:(1)专指我国60年代初期,为压缩城镇人口而采取的一项重要经济措施;(2)指一般情况下,由于机构撤销、压缩或合并,或企业濒临破产在决定整顿期所精简的职工。

就第一种情况的精简职工来说,按当时政策规定,精简的对象主要是企业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和1958年以来来自农村的新职工,以及部分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被精简下放的职工,家在农村的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并给予相应的生活待遇,如生产补助费、退职费、或退休费、救济金等。

精简的职工一般不再回收。

就第二种情况的精简职工来说,不同于60年代初期精简下放职工的范围。这些被精简的职工,也有两种情况,(1)被调整到其他单位和地方,另行安排其他工作;(2)被减简后成为待业人员,按待业人员等待重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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