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工资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372页(334字)

国家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工人规定的专项工资标准。

工人在高温条件下工作,比在常温条件下要消耗更多的体力,为了补偿他们多耗费的劳动,1956年7月《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指出:“高温工作工人的工资标准高于常温工作工人的工资标准。”根据这一规定,对同一企业的从事高温工作和从事常温工作的工人,按工作岗位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工资标准:(1)高温工资标准,有的地方也称炉前工资标准;(2)常温工资标准,也叫机修、机电工资标准。

前者高于后者,同一个等级的高温工资标准比常温工资标准高出几元至十几元。钢铁冶炼等企业,一般是执行高温工资标准的。国家对高温作业工人,还有一定数量的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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