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376页(313字)

同类性质企业之间工资标准的差别。

简称“企业差”。1956年6月,《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中规定,地方国营企业的职员和工人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应该根据企业的规模、设备、技术水平和现在的工资状况等条件,参照中央国营企业的职员和工人的工资标准及工资制度制定。上述条件与当地同类性质的中央国营企业大体相同的,可以采用中央国营企业职员和工人的工资标准;条件低于同类性质的中央国营企业的,其工资标准应该低于中央国营企业。由于条件不同,国营工交建企业工人的工资标准,一般地说,中央企业高于地方企业。

1979年调整工资区类别时,凡属国家规定的偏低范围的企业,都按一定幅度提高了工资标准。

上一篇:超额计件工资 下一篇:计件工资三要素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