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职生活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381页(227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发给退职职工的生活费用。

1978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干部、工人退休退职的两个《暂行办法》中,规定职工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同时还规定了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数额。过去的退职补助费是采取一次性发给的办法,现改为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的办法,使有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干部和工人,退职后的基本生活费用有了来源,有利于解决过去那种办法下一次性补助费用完仍需政府救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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