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40页(229字)
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在全国采用的计量单位。
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是由以国际单位制的单位为基础,根据我国的情况适当增加了的一些其他单位构成的。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规定:(1)我国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我国目前在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可以延续使用到1990年。自1991年1月起,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不允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