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45页(179字)

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无和解整顿的可能时,人民法院根据企业或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宣告企业破产。

人民法院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各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清算后的全部资产,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偿还债务,未得清偿的部分,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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