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53页(387字)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全文共7章57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并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的利用和保护、国家建设用地、乡村建设用地和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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