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53页(482字)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同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全文共7章53条。

各章内容是:总则;开发利用;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用水管理;防汛与抗洪;法律责任;附则。

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不得弃置、堆放阻碍行洪、航运的物体,不得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禁止围湖造田;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对违反本法除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外,并规定了罚款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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