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57页(357字)

1981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遵守国家政策、法律,不剥削他人的个体经济,是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恢复和适当发展个体经济,对于发展生产,活跃市场,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扩大就业,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使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全文18条。对于城镇非农业的个体经营的范围、行业、申请开业的手续、经营方式、资金、货源、场所以及请帮手带学徒等政策性问题作了规定。1983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全文15条,对于有关的政策性问题作了修改和补充。

主要有:适当放宽经营范围,允许使用机动工具和机动车船,在一定的品种范围内可以从事长途贩运、批量销售;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在银行开立帐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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