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59页(329字)

1987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

为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境内发行债券;发行和购买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禁止摊派;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企业发行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债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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