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61页(381字)

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为了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登记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制定本办法。共11条。

其中规定,经我国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办理所管辖地区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手续,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颁发营业执照。

未经登记的企业,不准开业。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按规定办理批准和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持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对所辖地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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