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62页(296字)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全文共7章36条。各章内容是:总则;招收录用;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在职和待业期间的待遇;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组织管理;附则。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之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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