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所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33页(249字)

我国在1959年以前对取得利息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颁布的《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利息所得税以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利息所得,股票、职工对本企业垫款利息所得为征税对象,以利息所得者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利息的单位为扣交义务人,采用比例税率,统一定为5%。对交纳所得税的企业,应纳利息所得税的利息所得,与企业的收益合并计征所得税,允许从应交所得税中扣除已纳的利息所得税。该税从1959年起停止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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