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数利润留成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61页(417字)

利润留成的一部分。

是国营工业企业在实行利润留成制度期间按规定比例和相当于上年利润部分计提留用的那部分利润。我国曾分别于1958年、1979年和1980年颁布过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制度的规定。

198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中规定,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的办法,即在企业完成国家规定经济指标的前提下,企业当年利润中相当于或低于上年利润的部分为基数利润,按规定比例和基数利润计提基数利润留成;比上年增长的利润部分称为增长利润,按规定比例和增长利润计提增长利润留成。基数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的计提作借记(增)“利润分配”,贷(增)记“专用基金”帐务处理,形成的专用基金分别用于企业职工奖励、职工福利和生产发展等项开支。

在实行利改税以后,除特别规定者外,国营工业企业不再计提利润留成。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