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617页(258字)
周王朝主管审计的官职。
据《周礼·天官·宰夫》曰:宰夫“掌治法以考百官府、郡、都、县、鄙之治,乘其财用之出入,凡失财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诏冢宰而诛之;其足用龙财善物者,赏之。”又曰:“宰夫考其出入,而定刑赏。”也就是说,宰夫有权审查周王朝各级官府的财物收支,稽核其收支存放的真实情况,监督群吏执行王法,并以此而定刑赏。它与“司会”的工作互有交叉又分工明确,他们都隶属于“天官”,但宰夫所行使的是独立于会计之外的审计工作,可直接向“天官”乃至国君报告工作,其作用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