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管理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638页(974字)
国家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供应办法和管理办法的总称。
我国从第一个五年计划起,曾实行过“参与制”、“双轨制”、“全额信贷”等办法。“双轨制”就是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拨款(无偿),超定额由银行贷款(有偿),但“死定额”不能适应“活生产”的需要,无偿拨付也与企业实行经济核算制发生矛盾。“参与制”是银行按一定比例参与定额贷款,意在扩大企业资金的有偿占用,逐步加强银行信贷和利率的杠杆作用,但没有彻底解决企业资金无偿占用问题,且因财政、银行两家管,存在事权不统一的矛盾,影响资金的及时供应。“全额信贷”则是“大跃进”的产物,是一种无条件的“供给制”,并且实行“存贷合一”、“活存透支”办法,银行无法实行有效的信贷监督,因此实行不久就废止了。
从1983年7月起,我国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主要内容有:(1)企业原有的国拨资金为国家所有,仍归企业使用。在核定的企业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中,国拨流动资金与企业自有资金之和,工业生产企业不低于70%,物资供销企业不低于50%,商业一、二级批发企业不低于20%,商业三级批发企业和零售商店不低于60%,不足部分由企业用生产发展基金逐步补充。(2)新建、扩建企业投产需要的流动资金,原则上哪一级安排基建投资的,由哪一级负责解决。地方、部门和企业用自筹资金建设的企业,必须自筹30%的自有流动资金,银行才给予贷款。(3)银行在统管流动资金中坚持“五个不贷”和“十个不准”。
五个不贷是:盲目布点、重复建设的企业不贷;生产和收购没有销路的产品、耗能多质量差成本高的产品、超过限产计划的长线产品不贷;超计划和计划外亏损企业以及经营性亏损企业在限期内不能扭转亏损的不贷;已列入淘汰项目的产品不贷;已确定关、停、并、转的企业不贷。十个不准是:不准用流动资金购买国库券;基本建设和专项基金不准挤占流动资金;不准以任何理由挪用、抽调或转移流动资金;不准用流动资金或贷款上缴没有实现的税款、利润;不准用流动资金弥补企业亏损;不准违反经济合同拖欠货款和利用商业信用推销粗制滥造产品;不准企业之间相互借贷;不准用流动资金搞集资、支付摊派费用;不准把应进成本的开支或应走损益的开支挂帐挤占流动资金;未经银行同意不准擅自冲销流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