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等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656页(1356字)

土地资源分类系统中的第二级单位。

它反映土地类或土地区内土地适宜性和潜力的大小,是土地资源质量评价的核心部分。

划分土地等时,首先按照土地对农林牧的适宜与否划分五个等级,即宜农宜林宜牧的土地、宜林宜牧的土地、宜牧的土地、宜林的土地和不宜于农林牧利用的土地。然后分别按农、林、牧的适宜程度各分最适宜、一般适宜和勉强适宜三种情况。为了减少排列组合数量,适当强调宜农土地,在宜农宜林宜牧土地中按农业的适宜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即农业无限制或少限制、质量好、最适于农业利用的土地,农业有限制、质量中等、一般适宜于农业利用的土地,农业限制较大、质量差、勉强适宜于农业利用的土地。这样,在土地等这个层次上,就划分出七个等级,分别称之为一等地、二等地、三等地、四等地、五等地、六等地和七等地。

一等地:对农业无限制或少限制,质量好,最适宜于农业利用,同时又适宜于林业利用和牧业利用的土地。这类土地地形平坦,土壤肥力高,机耕条件好,是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或容易建成基本农田。对未垦土地,不需改造或略加改造即可开垦,垦后也容易建成基本农田。

在正常利用下,对当地或邻近地区,不会发生土地退化等不良后果。

二等地:对农业利用有一定限制,质量中等,一般适宜于农业利用,也适宜于林业利用或牧业利用的土地。这类土地,需要采取一定的改造措施,才能开垦和建设成基本农田,或者需要一定的保护措施,以免产生土地退化。

三等地:对农业利用有较大限制,质量差,勉强适宜于农业利用的土地。

这类土地,需要大力改造后,才能开垦和建设成基本农田,或需要在严格的保护下,才能进行农业生产,否则,容易发生土地退化。但这类土地适宜于林业和牧业利用。

四等地:对农业利用有很大限制,但对林业、牧业利用无限制或少限制的土地。

这类土地,一般情况下宜为林业或牧业利用,特殊情况下,经大力改造,部分土地也可为农业利用。

五等地:对农业、林业利用有很大限制,但对牧业利用无限制或少限制的土地。这类土地,一般情况下宜为牧业利用,特殊情况下,经大力改造,部分土地也可为农业、林业利用。

六等地:对农业、牧业利用有很大限制,但对林业利用无限制或少限制的土地。这类土地,一般情况下宜为林业利用,特殊情况下,部分土地可为牧业利用,经大力改造后,部分土地可为特殊的农业利用。

七等地:不宜于农林牧利用的土地。

如流动沙丘、戈壁、自然保护区、冰川、游览区,以及工、矿、城镇建筑用地等。

在土地等之下,设亚等为辅助单位,以表示宜林地和牧草地(天然草地)的适宜程度。宜林地分为最适于造林、一般适于造林和临界适宜于造林三个等级,宜牧地分为质量好、最适于牲畜饲养,质量中等、一般适于牲畜饲养和质量低、临界适于牲畜饲养三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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