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力系统的数量规定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725页(284字)

生产力系统诸因素之间必须有一定的数量配比。

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诸因素间的比例关系;二是诸因素结合所形成的生产力系统的规模。正确认识和掌握生产力系统数量规定性的这两种表现形式,使诸因素比例恰当,能力均衡,规模最佳,对提高生产力水平和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在比例上,如果各因素能力的量完全均衡,则整体能力便由诸因素以同等机会、同等的水平为基础来决定;如果诸因素间能力不均衡,则整体能力便是以最低能力因素的量和质为基准决定整体能力的量和质,而其他因素多余的量和高出的质便白白浪费。

为了提高整体能力,必须采取均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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