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款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753页(335字)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69年9月建立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帐单位。

这是该组织成员国原有提款权之外新增加的一种资金使用权,故称“特别提款权”。其最初价值等于当时的1美元,折合0.888671克黄金。

1974年,特别提款权改以16种货币的币值来定值。1980年又改为5种主要货币,即美元、西德克、法国法郎、日元、英镑。

它同黄金与外汇一起可做为会员国的外汇储备,其分配只限于在成员国之间,并且要根据各会员国在该基金中缴纳份额的比例。该提款权同一般货币不同,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支付。

其用途仅限于下列三项:(1)用来向其它成员国换取外汇,支付逆差;(2)会员国之间用它互相换回对方持有的本国货币;(3)向基金组织归还贷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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